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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明起施行新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出处:深圳市利普诺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时间 : 2016.07.16浏览次数 : 2896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车辆停放需求,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新的《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9月4日会议通过,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管理办法规定不允许将停车场挪作他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不合格,房屋不得使用,在非繁忙路段要设置免费停车位,管理不规范造成车损,停车场经营者承担责任。
该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位数量,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性质。改变建筑物功能的,应当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重新核算停车配建指标,并按照新核算的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停车场或者停车位。
在连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单体公共停车场,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免收土地出让金、在停车场项目中给予一定的商业经营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优惠政策。
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停车场建设的需要,适时提请市政府调整对投资建设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停车场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房屋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隔离带、路肩、立交桥下空地或者沿街建筑物控制红线以外空地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其中,在交通非繁忙路段应当设置适当的供社会车辆临时停放使用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施划停车线,设立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