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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城区机动车停车场11月1日起暂停收费

出处:http//www.szlpnkj.com发布时间 : 2016.07.14浏览次数 : 2802
2013年11月1日起包头城区机动车停车场暂停收费,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经营权符合相关管理规范后才可收费。
共7章51条的《包头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于11月1日起实施。昨日从市交管部门获悉,《办法》实施当日起,包头市城区所有机动车停车场将暂停收费,待停车场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并与市城乡建设部门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期限、服务标准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并具备工商登记、收费证等法定手续后方可收费经营。对于11月1日起不停止收费的停车场,交管部门将在《办法》实施后不予验收。
按照现行收费标准,城区公共停车场9座以下小型客车收费标准为一小时内收2元,每增加一小时增收1元,停放24小时即一天最多收10元;飞机场、火车站停车场略高一些。新出台的《办法》并未对收费标准有规定,“不过该市交管支队有一个原则,就是中心城区停车场收费标准高于边缘地区,繁华商圈高于其他路段收费,以便通过经济杠杆调节包头市停车泊位不足的问题,这个想法下一步将和物价部门协调。”包头市交管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
《办法》第八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提供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对此,市交管支队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这主要指包头市积极鼓励由个人投资建立的立体专业停车场,政府将在税收、规划、建设等各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此外,《办法》进一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机动车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位数量,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公众提供停放车辆服务的性质。市交管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停车位被随意占用现象普遍,“尤其是银行门前常私自占用停车位,安装地锁,对于这类行为是不允许的,银行等特殊单位可以设置押款车进出的安全通道,但必须先到交管部门备案,经过现场审核后才可协商设置。”负责人说。
另外《办法》在审议时就特意加了一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票据,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付费。”对此,负责人特别介绍,停车场没有税务局统一合法的票据,市民可以拒绝缴费。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车辆损坏或丢失的问题出现时的处理办法,“车主与停车场常发生纠纷,过去总有车主投诉停车场经营者,车辆在停车场被盗抢、损坏停车场不负责,停车场经营者自认为‘我就提供停车服务,车丢失或损坏我不应负责’。以后就不可以了,既然收费就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停车场经营者如果找不到责任者,所有损失将由停车场赔偿。”负责人介绍。
将来包头市将建设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收集整合机动车停车场信息,推广应用停车诱导、计时收费系统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并向社会公告机动车停车场的位置、停车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这意味着市民在去某一个地方时,就可以先通过手机查询该处是否有停车空位。自动计时收费系统的上马,也将解决半夜停车取车的问题,无论何时停取车,系统将自动计时和收费。
《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停放超高、超宽、超长车辆不得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目前包头市施划的所有停车泊位全部都是按照小型车与微型车的标准设置的,不能停中大型客车和货车。市交管支队计划在旅游区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施划大型车停放的地方。